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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40 R 5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7870 1999 -------------------------- 减压病加压治疗技术要求 Techical requirements of recompression therapy for decompression sickness
1999-09-17 发布 2000-08-01 实施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GB/T 17870一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减压病加压治疗技术要求 GB/T 17870-1999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recompression therapy for decompression sickness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减压病实施加压治疗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空气潜水减压病和用于对肺气压伤的加压治疗,也适应于对肺气压伤的加压治疗。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混合气潜水减压病和饱和潜水减压病的加压治疗。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8782一1988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减压病 decompression sickness 由于减压不当而引起的以身体组织内发生气泡为病因导致的疾病。减压病因产生的环境条件不同,又可进一步分为 3.2 急性减压病 acute decompression 在减压过程中或减压后36h内。由于体内气泡引起的临床表现经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余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称为急性减压病。急性减压病依据临床表现又可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类。 3.3 加压治疗 recmpression therapy 将人置于加压舱中,采用加压的方法使体内的气泡得以相应缩小甚至消除的治疗方法。 3.4 肺气压伤 pulmonary barotrauma 当肺内压相对于外界环境过高或过低时,肺组织和肺血管被气体撕裂,肺泡内气体沿撕裂孔隙进入 3. 5 氧中毒 oxygen toxicity 机体吸入高分压氧超过一定的压力和时程,引起一系列生理功能的紊乱或病理改变而产生的疾病。 4 减压病加压治疗技术要求 按下述各项要求,依据减压病加压治疗表(见表1)选择加压治疗方案。减压病加压治疗表的使用说 明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4.1 减压病加压治疗表中列有7个治疗方案,治疗压力分为三档,即0.18、0.30和0.50MPa。 4.2 治疗方案分呼吸空气治疗方案和使用面罩呼吸医用氧气(简称吸氧,下同)治疗方案两类。有条件应优先选用吸氧治疗方案。吸氧采用间歇吸氧方法,即吸氧与呼吸空气交替进行。 4.3 减压病一经确诊,应及早进行正确的加压治疗。减压病加压治疗方案的选择:主要根据患者的症状和体征及其对所加压力的反应,同时应考虑导致发病的潜水作业深度,水下工作时间和其他因素。 4.4 减压病确实由于条件限制未能获得及时治疗者,只要存在着症状和体征,一旦得到加压治疗的条件仍应给予加压治疗。 表l 减压病加压治疗表
4.5 加压到治疗压力的速度应不小于10m/min。昏迷的减压病患者,加压前可做预防性鼓膜穿刺。加压到治疗压力的时间均计入治疗压力停留时间内。 4.6 治疗压力不小于0.24MPa各停留站上升移行时间为2min,治疗压力小于0.24MPa各停留站上升移行时间和0.02MPa站减至常压的时间为1min。除注明的上升到第一停留站时间外,各停留站停留时间的最后2min或lmin为上升移行或减至常压的时间。 4.7 治疗过程中应配合使用热敷、按摩、针灸等物理疗法。在抢救重危患者时,应配合使用相应的临床综合治疗措施。 附 录 A (提示的附录) 减压病加压治疗表使用说明 A1 急性减压病的轻度、中度和重度临床诊断分级标准按GB 8782的规定。 A2 治疗方案1和2属于治疗急性减压病的最低压力吸氧方案。轻度急性减压病在0.18MPa吸氧15min内症状和体征消失者,可采用治疗方案l。中度或重度急性减压病在0.18MPa吸氧15min内症状和体征消失者,可采用治疗方案2。 A3 轻度急性减压病加压到0.20MPa症状和体征消失或明显好转,或在0.30MPa停留期间症状和体征消失者,可采用治疗方案3或5。 A4 中度或重度急性减压病、肺气压伤加压到0.40MPa时症状和体征消失或明显好转,或在0.50MPa停留期间症状和体征消失者,可采用治疗方案4或6。 A5 重度急性减压病或肺气压伤加压到0.50MPa时症状和体征虽有缓解,但在80min停留时间内未能完全消失者,可延长停留时间至120 min。减压程序可依据治疗方案7 或修正治疗7以延长减压时间。 A6 在吸氧过程中.如因治疗、饮水、用膳等暂时中断吸氧,中断的停留时间不得计入规定的吸氧时间内。如果在吸氧过程中出现氧中毒先兆表现,应即改呼吸空气,至氧中毒症状和体征完全消除后继续按原方案减压。如氧中毒先兆表现再度出现,则即改呼吸空气,至氧中毒症状相体征完全消除后继续呼吸空气减压,其停留时间较吸氧时间延长1倍。 A7 如果在治疗过程中症状和体征出现反复,应立即停止减压,把压力升高到较出现症状和体征反复的停留站压力高1-3站处,停留到症状消失后,再在该深度停留10min,然后按原治疗方案继续减压。 表Al 减压病加压治疗表补充表
A8 重度减压病加压到0.50MPa虽延长停留时间至120min症状和体征仍无明显好转,或采用表l治疗方案治疗过程中症状和体征反复虽经升高治疗压力仍不能消失者,可采用表A1减压病加压治疗表补充表中的治疗方案。 A9 采用补充治疗方案时,治疗压力停留期间应使用面罩呼吸氧浓度为(20土1)%的氦氧混合气。
A10 加压治疗结束后,患者应在加压舱附近至少停留8h,注意观察,一旦出现症状和体征复发,立即进行再加压治疗。 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书号:155066·l—16473 定价: 6.00元 标目3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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